投诉查处制度

北京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投诉查处程序制度


一、接待投诉的对象

本所受理当事人(委托人)或有过业务接触的人员、单位对本所工作人员的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二、接待投诉的地点

北京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三、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0351-5623386  13111050256

网络投诉:qinhanze@163.com

当面投诉: 北京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办公室。

四、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投诉时效

投诉人投诉的时效为,自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至委托关系终止之日后三个月内,或有过业务接触后三个月内。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重大特*殊的情况例外。

六、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纸张大小要求为A4规格)

(一)投诉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二)投诉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七、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明显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向太原市律师协会投诉方法。

5、被投诉律师和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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